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凡我局原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局(培训处)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所(站)申请审批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求: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所(站)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所(站)的工种。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2~3人,所(站)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所(站)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所(站)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所(站)长管理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所(站)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