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调解内容、调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首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解纷息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00多个、人民调解员4万余人、调解信息员9万余人,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新时期化解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切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