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鉴定 维护法律尊严
2015-04-02 19:58:01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网 评论
2015年3月10日上午,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大会的民盟界委员、锦州市政协副主席刘志林在会前就整顿司法鉴定秩序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全国人大于2005年2月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年10月实施。
根据《决定》规定,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其精神实质是,只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均应该纳入司法行政登记管理,而不以机构的主体是侦查机关还是其他组织而有所区别。国务院批准的《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类似名册。”有的提出对所属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自行管理,编制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有的地方法院仍坚持实行鉴定人名册,对鉴定人、鉴定机构进行年检注册、处罚等行政管理,更将司法行政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他们的编制名册并公告。这严重违背《决定》的法律规定。这样做,必将在全国出现多套司法鉴定名册。这种实践中的混乱必须予以重视解决。(摘自3月11日《法制日报》第6版“两会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