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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舍两份不同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2014-11-03 17:25:08   来源:纪录网   评论

   

    笔者代理的一起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件,历经两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第一次为患儿方申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有过错,过错程度为75%;医院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北京法源鉴定意见为医院有过错,因果关系程度介入共同作用与主要作用之间。对于这两份鉴定意见如何采纳,是开庭时双方争议最大之处。

  笔者代理的一起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件,历经两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第一次为患儿方申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有过错,过错程度为75%;医院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北京法源鉴定意见为医院有过错,因果关系程度介入共同作用与主要作用之间。对于这两份鉴定意见如何采纳,是开庭时双方争议最大之处。

  笔者认为被告应承担不低于75%的赔偿责任,当庭发表代理意见中详述了理由,庭后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对此做了重点阐述。以下是笔者代理意见中的相关部分。

  1、被告的观点。

  被告庭审中认为其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5%,理由是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被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否定,而北京法源的鉴定意见中认为:“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共同作用与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被告因此认为,其应承担的责任在50%至70%以上(否则即不是主要)之间,而非法医学会分析认为的75%左右,甚至更重的责任。

  2、关于两份鉴定意见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当庭也说过,不是简单地后者否定前者的关系:

  一是因为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具有上下管理或审级关系;二是因为,两次鉴定分别由原、被告申请,被告对前鉴定不服,原告对后鉴定也并未表示全部认同。说到底,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一种,法庭对鉴定意见不是机械拿来,而是综合全案情况,再行司法认定。

  3、对北京法源鉴定意见的分析。

  关于北京法源上述鉴定意见,也并没有否定被告医院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分析意见之“介于共同作用与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其中主要因果关系程度就是指主要责任。什么是主要责任,被告当庭也承认不低于70%才能称之为主要责任,低于70%就不叫主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显然就包含75%以及更高的比例如90%。也就是说,即使依照北京法源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的范围也可在50%至90%之间进行取舍。

  4、两份鉴定意见之间如何取舍?

  代理人认为这要结合两家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中,对产妇和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情形,以及该过错对本案损害的形成所起的作用的分析来进行综合认定。对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代理人当庭发表过意见,甘肃法医学会和北京法源对此的分析,基本上是一致的:1、在孕妇入院时未及时做主要检查尤其是B超;2、产前检查不完善;3、对胎儿体重评估有误;4、产程进展观察欠缺;5、助产方式不当,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解除肩难产;6,、病历不完善,影响对诊疗行为的判断。

  以上过错情形中,法医学会指出,“胎儿大小是决定分娩难易的重要因素”、“防治关键是分娩期认真观察产程进展,做到早期发现异常,选择好分娩方式,做好进一步诊治的准备。”北京法源虽未像法医学会那样在分析说明中指出如何防治肩难产,但通过其分析也可知,法医学会以上意见不是一家之言,而是有医学科学及临床实践检验基础的。因此,代理人认为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的重要原因,就存在于被告的上述过错情形中。

  5、原告方是否存在不足以及该不足对本案损害存在哪些影响?

  从两家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来看,原告母亲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是,两鉴定机构都认为产妇没有提供孕期保健记录;北京法源还认为产妇入院前存在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对此,代理人的意见是,产妇入院时并不要求携带孕期保健记录,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也未要求原告母亲提供这样的保健记录;在质证时,被告对我方提交的某医疗机构的B超单都予以否认,也证实了被告医院没有要求过产妇提交有关材料。另外,无论是根据医疗法律法规还是根据诊疗常规,都找不到要求产妇入院时要携带孕期保健记录这样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否有这样的保健记录,医院依法依规都不能免除其完善各项检查的责任。

  对于北京法源指出的产妇入院前存在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代理人认为这个对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的发生更没有影响。代理人当庭也有陈述,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法庭对我方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查证属实,代理人在当庭摘录宣读的被告接生主任医师杨某某的话,已充分证明被告当时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应对措施。

  6、总结:

  综合两家鉴定机构对被告诊疗过错的分析,及产妇入院时的情形,代理人认为被告医疗过错是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当庭抗辩理由的主要依据就是北京法源鉴定意见,只是被告是按照有利于其自身去解读的而已。至于被告抗辩理由之其仅仅是一家二级医院,医疗水平有限不应承担如此重的责任,代理人不认同。全国对二级甲等医院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同,依法都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准和硬件设施。尤其提请引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接生人员杨某某的级别为妇产科主任医师,应具备更高的医疗水准、经验知识和规范操守。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有关辩解不能成立,法庭不该纵容,而应警示被告医院恪守医德,依法依规行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应承担不低于75%赔偿责任,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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