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五章 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