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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哪些问题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核心内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哪些问题?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着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出版物公开和买卖性的关系问题。如果只是把涉案信息与已经公开信息进行比对,司法鉴定就值得质疑。记录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关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法律并不完善,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亟待明确和厘正。

  (一)关于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根据该规定第1条,其编制目的是“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该规定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编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人民法院对自身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并不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许可。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的决定”),2005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其相关工作的通知》(法发[2005]12号),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前废止。

  如何确定商业秘密鉴定机构的资质,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鉴定的决定”同时还明确要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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