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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告第34号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一)重点项目

  (二)一般项目

  (三)委托项目

  (四)中青年项目(自拟课题,经费资助参照一般课题)

  (五)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二)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四)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

  (五)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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