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政府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处理及鉴定实施要点」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46151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5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以下简称高氯离子建筑物)实施鉴定、认定标准、容积奖励、补助与审查事宜,以维护公共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高氯离子建筑物,系指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筑法规定申报施工勘验之私有建筑物,其混凝土之氯离子含量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超过设计环境条件下之国家标准值者。
前项专业鉴定机构应经本府认可;其认可规定由本府另定之。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发现建筑物有白华、析晶、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等现象时,应自行委托本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经鉴定属高氯离子建筑物者,应由所有权人或专业鉴定机构于完成鉴定报告后十日内向本府申请核定。
四、本府核定第三点建筑物之鉴定报告,得邀集专家学者对鉴定报告结论作准驳之审议,并得提出拆除重建或补强、防蚀等工程专业评估及建议。
前项专家学者包含本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代表及其它学术机构所推荐人选。
五、依第三点规定申请核定者,应备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
(二)使用执照影本。
(三)建物登记誊本。
(四)鉴定报告。
(五)其它必要之文件。
六、鉴定报告应包括之内容如下:
(一)鉴定标的物基本资料。
(二)鉴定范围。
(三)鉴定内容、项目。
(四)鉴定经过。
(五)现况勘查结果(含现况照片)。
(六)鉴定结论。
1.应有明确须拆除重建或补强、防蚀之处理建议。
2.鉴定结果为拆除重建者,另提供三年内该建筑物临时性安全维护之建议。
3.鉴定结果为补强或防蚀者,提具补强或防蚀处理之计画书图、估价书。
七、鉴定报告之鉴定内容、项目如下:
(一)混凝土检测:氯离子含量、抗压强度、中性化深度。
(二)损害现象(配合照片说明)。
(三)其它必要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