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各市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改进、优化公证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证质量,根据司法部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要求,推行公证处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促进公证工作发展。
二、实施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公证处的条件
(一)公证人员10人以上,其中注册公证员6人以上;
(二)有符合主办公证员条件的公证员;
(三)近三年公证处未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四)按时足额交纳公证赔偿金、公证员协会会费、公证管理费;
(五)已制定实施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具体方案,包括主办公证员职责权限、职责要求和质量监督保证等措施。
三、主办公证员条件
(一)品行端正,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执业纪律处分;
(二)办证质量良好,近五年内无错证、假证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担任公证员职务三年以上;或者具有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担任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或者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担任公证员职务六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连续担任公证员职务十年以上。
(四)具有涉外或涉台公证员资格及办理新业务及疑难复杂公证事项的能力。
公证员申请主办公证员资格的前提必须是所在公证处具备实施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条件并被省司法厅批准。
公证处可根据本处实际适当增加主办公证员的条件,但不得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无结果的公证员,不得申报主办公证员资格。
四、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