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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71号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人统一保管。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

  (二)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三)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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