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省直律师协会:
原《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浙司律[1998]305号)因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省厅有关律师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修改。现重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律师事务所建设,规范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律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按规定程序产生后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所务委员会或者合作(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事关律师切身利益的全所发展方向、重大收益分配、福利等事宜应当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一)所务委员会或者合伙(作)人会议制度;
(二)全体律师人员会议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八)收结案件审批登记制度;
(九)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十)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处理和监督制度;
(十一)律师年度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二)律师奖惩制度;
(十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十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项制度应当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律师人手一册,并及时报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