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4-06-08 10:32:22 来源:纪录网 评论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人民调解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3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办发 [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